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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茂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茂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244号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熙,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茂琦,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茂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