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兴宇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5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宇,男,1968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阳县。2003年9月2日因盗窃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3月25日被取保候审,10月31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兴宇酒后至泗阳县里仁乡人民政府,无故持铁锹将办公楼内玻璃、话筒、空调、电视及被害人周某的朗逸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计3000余元。另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兴宇因本案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案发后,泗阳县公安局扣押铁锹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李某、胡某1、胡某2、陈某1、胡某3、胡某4、陈某2、张某、胡某5、伍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宇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兴宇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兴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刑期终止日已顺延。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行政拘留期间已折抵刑期)。二、没收作案工具铁锹一把。(已暂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竹青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