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晓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318号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垒县园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晓红,女,汉族。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