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浩与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长生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兴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6)浙0503执155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学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公安机关关押。该公司目前已停止营业,名下资产无法处置变现,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925元未执行到位,故依职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5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