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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鲁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志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28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18462-7。法定代表人王发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存贵,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鲁志飞,男,汉族。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鲁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鲁志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闫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