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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南浦北路智多星玩具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南浦北路智多星玩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执4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州市南浦北路智多星玩具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南浦北路**号4间。经营者:何端阳,男,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端阳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端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端阳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端阳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6)鄂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