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撤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彭美兰与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霞、陈辉、谢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美兰,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霞,陈辉,谢迪祥,彭美兰,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霞,陈辉,谢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撤02号原告:彭美兰,女,汉族,中国香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辉,男,汉族,系彭美兰胞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新,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谢迪祥,董事长。被告:赵文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汉族。被告:谢迪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美兰与被告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霞、陈辉、谢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告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谢迪祥,将自己开发建设的房屋先出售给彭美兰,再抵押给赵文霞,该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美兰的起诉,将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迪祥涉嫌犯罪行为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华平人民陪审员 范文逵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尚 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