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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潘绪晨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绪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601号罪犯潘绪晨,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潘绪晨于2014年3月31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4)沛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绪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潘绪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绪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绪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绪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