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诉被告湖南战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湖南战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407民初693号原告:常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军,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湖南战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湖南战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红生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红生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