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3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程克慧与陈文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慧,陈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克慧,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玉,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克慧与被执行人陈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程克慧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银行、公安车管、工商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陈文玉无房产、存款、车辆、企业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文玉目前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程克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文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