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无为县计生委与何效义、袁阿敏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效义,袁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25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7450-9。法定代表人彭益民,主任。被执行人何效义,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袁阿敏,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2016]0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何效义与袁阿敏系夫妻,2015年12月24日生育了三孩,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属违法生育。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29890元。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效义、袁阿敏送达了征决[2016]0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效义、袁阿敏违法生育三孩事实清楚,申请人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这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6]0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审判长 卢晓明审判员 洪云霖审判员 赵佳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司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