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童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童培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411号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312国道乌昌路2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磊,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依努尔,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培海,男,汉族,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7.7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2587.7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