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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祖全、闵某与杨德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全,闵某,杨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祖全,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闵某。法定代理人李祖全,系闵某父亲。被执行人杨德容,女,生于1952年7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容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德容的银行存款12694.3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