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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9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曹宋芳与李斌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宋芳,李斌,林毫全,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天信创富网络金融服务公司,安徽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977-1号原告:曹宋芳,女,住本市。被告:李斌,男,住本市。被告:林毫全,男,住本市。被告: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拐村。法定代表人:陈圣太。被告:深圳天信创富网络金融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前海深港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余洪金。被告:安徽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万达广场*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余洪全。原告曹宋芳与被告李斌、林毫全、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天信创富网络金融服务公司、安徽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对多位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邹万祥审 判 员  邵晓艳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