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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维飚与闫高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飚,闫高荣,张美霞,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第01727号原告刘维飚,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闫高荣,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美霞,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国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飚与被告闫高荣、张美霞、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维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飚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