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十龙因与被上诉人孙传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十龙,孙传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7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谭十龙,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传月,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上诉人谭十龙因与被上诉人孙传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十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此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耕种土地70亩,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实际只收割了65亩玉米。谭十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强行收割其5根垄玉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十龙承包其父位于逊克县车陆乡宏丰村房东土地75亩,实际耕种70亩,2013年、2014年谭十龙将该土地转包他人耕种,2015年自己耕种。孙传月自2014年承包谭十龙哥哥位于其承包土地西侧的土地一公顷,耕种玉米。2015年秋收时,谭十龙发现土地面积不足后收割孙传月耕种的玉米4根垄(土地长1250米)。孙传月发现谭十龙收割其4根垄玉米后将谭十龙耕种的玉米收割了5个半垄(每个半垄1000米)。一审法院认为,谭十龙在收割玉米时发现土地面积不足,不应直接收割孙传月耕种的玉米,应由村委会丈量后进行处理,谭十龙在承包其父土地时按土地台账就不足75亩,实际只有70亩,且孙传月承包谭十龙哥哥的土地面积不多,所以谭十龙承包土地面积不足应向其父谭兴旺主张权利,由村委会按土地台账及当时分地时的顺序将房东地重新丈量确定谭兴旺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侵权人。本案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清,应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谭十龙的起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诉讼中组织宏丰村村领导和双方当事人就双方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了丈量,可以认定孙传月承包耕种的一公顷土地并不多。谭十龙发现自己耕种的土地面积不足时不应强行收割孙传月耕种的玉米,而应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谭十龙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宏宇审 判 员 王晓芳代理审判员 鲍玉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思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