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708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