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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珍宝、田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李珍宝,田成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191号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珍宝。被告田成仁。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珍宝、田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