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珍宝、田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李珍宝,田成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191号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珍宝。被告田成仁。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珍宝、田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天丰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