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刚,王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元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平庄商场61-15号。法定代表人范邓肯,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刚,男,45岁,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家煤矿二工村平房12栋4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7210112031被执行人王立伟,男,42岁,汉族,工人,住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家煤矿一工村平房35栋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元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1953001200086937的账户存款139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号为4200501220000000000536的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