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晓萍、曹红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萍,曹红星,秦兰青,袁禧,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萍,女,1973年01月0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曹红星,男,1974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秦兰青,女,1976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袁禧,女,1992年05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临街楼11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74406845-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1执监13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红星、秦兰青、袁禧、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271166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