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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代美聪与昆明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美聪,昆明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564号申请人:代美聪,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昆明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长坡工业园区北边办公楼*楼。负责人:蔡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美聪诉被告昆明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841元的财产,申请人代美聪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93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美聪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84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49元(申请人代美聪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昆明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