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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邝冬万与被告杨继县、曹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冬万,杨继县,曹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1209号原告:邝冬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县,男。被告:曹荣生,男。原告邝冬万与被告杨继县、曹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冬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被告曹荣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继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邝冬万请求本院判令:1、杨继县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89000元。之后利息按借款本息189000元,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计至付清时止;2、曹荣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继县、曹荣生承担。曹荣生答辩要点:曹荣生与邝冬万、杨继县系朋友关系,杨继县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便介绍其向邝冬万借款,曹荣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杨继县对该笔100000元的借款是承认的,之后邝冬万每年都会去找杨继县还款,曹荣生在借条上签字是表示会积极配合找人。杨继县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邝冬万于曹荣生系邻居关系,曹荣生与杨继县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31日,杨继县经曹荣生介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邝冬万立据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5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曹荣生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限。邝冬万交付借款后,杨继县仅支付至2012年11月14日的利息共57000元,之后再未还本付息。2016年8月30日,邝冬万起诉至宜章县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争议借款期限何时届满。邝冬万主张2012年10月之后未向杨继县催要过借款本金,仅催要过利息,故借款期限并未届满。曹荣生主张2012年就去找了杨继县,每年都去好几次,一共有二、三十次了。本院认为,借条未约定借款时间,邝冬万可以催告杨继县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虽然邝冬万自认2012年10月之后只向杨继县催要利息,未要求返还借款本金,但本院认为邝冬万在2012年10月至起诉之日近4年的期间内,在杨继县未偿还分文本息情况下,却不要求返还借款本金,不符合通常的借贷习惯,且曹荣生庭审中陈述“我跟原告一起找杨继县时,原告说把本金还了,利息可以少点。”,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邝冬万的主张,邝冬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认定借款期限于2012年10月届满曹荣生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邝冬万主张曹荣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愿意对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曹荣生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荣生主张邝冬万从未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其在借条上签字仅仅是承担配合寻人的责任,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借条中未对保证方式及期限予以约定,曹荣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3年4月届满。庭审中邝冬万、曹荣生的陈述,二人均认可借款后至今并未要求过曹荣生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曹荣生应免除保证责任。故对邝冬万要求曹荣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继县经给予合理期限后未返还借款,邝冬万要求杨继县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虽约定月利率为3.5%,但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11月14日期间已付利息57000元,未超过月利率3%,本院不予处理。邝冬万诉请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未付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杨继县应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2012年11月15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逾期利息92266元(100000元×2%÷30天×1384天),邝冬万诉请数额低于本院核算数额,以其诉请数额为准。邝冬万要求以借款本息189000元为基数计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邝冬万要求曹荣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杨继县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继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邝冬万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杨继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邝冬万支付利息89000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30日,之后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驳回原告邝冬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0元,由被告杨继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