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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建诉郭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郭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4389号原告李建。被告郭浩。原告李建与被告郭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被告郭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诉称: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被告承包双城区瑞盛家园建设工程,原告为其担任放线员,每月工资8000元。从2014年7月份起工作到11月,已经支付工资12500元,尚欠工资15500元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5500元。被告郭浩无答辩意见。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郭浩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李建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1、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2014年工资15500元。被告郭浩对原告李建举示的证据经质证无异议。被告郭浩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证据1,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双城区瑞盛家园建设工程期间雇佣原告为其担任放线员,每月工资8000元。自2014年7月起至到11月,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劳务费12500元,尚欠15500元劳务费未给付。2016年7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数额为15500元的欠据,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郭浩欠原告李建劳务费1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浩应承担给付原告李建欠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劳务费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郭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凯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