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与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5313号原告: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组织机构代码A8064430-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区冬青工业园天顺路12号。投资人:秦燕平,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06073-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与被告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备厂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大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设备厂诉称,因被告拖欠货款,请求法院判令新大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03300元。被告新大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双方为业务单位,由设备厂为新大陆公司提供低噪音外壳等货物,新大陆公司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结欠设备厂货款383300元。庭审中,设备厂确认新大陆公司后期支付货款18万元,设备厂催讨余款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新大陆公司确认结欠货款后应及时支付,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设备厂要求新大陆公司支付货款2033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大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按现有证据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支付货款203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90元,由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预交,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蒋瀚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