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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8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应冰、王荣仙与被告徐艺桐、第三人徐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冰,王荣仙,徐艺桐,徐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638号原告:应冰。原告:王荣仙。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艺桐。第三人:徐辉。原告应冰、王荣仙与被告徐艺桐、第三人徐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冰、王荣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均由被告徐艺桐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