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尚福全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福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福全,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现住辽阳县唐马寨镇。2015年7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鞍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福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杰、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福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老派出所家属楼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徐成玉的车牌号为辽K12L**别克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90元。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268元。2.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老派出所家属楼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徐庆连的车牌号为辽KK68**雪弗兰牌轿车玻璃,但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94元。3.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老派出所家属楼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畅文亮的丰田霸道牌吉普车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50元、555牌香烟2条。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1980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20元。4.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山东村停车场东楼5单元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畅广宇的车牌号为辽K45L**奔腾X80牌吉普车玻璃,但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651元。5.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山东村停车场东楼6单元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胡勇的车牌号为辽K888**黑色奥迪A6L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9100元。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1036元。6.2016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顺鑫饭店后家属楼附近,侵入被害人刘延柏的车内,盗走车内NOKIA牌直板手机一部、蓝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7.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二高中对面小区内,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黄录明的车牌号为辽KA83**黑色皇冠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84元。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846元。8.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鹤林花园小区3号楼北侧,用螺丝刀撬碎报案人陈国亮、实际车主姜俊宏的褐色标志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50元、蓝色手领包一个。经鉴定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388元。9.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鹤林花园小区4号楼2单元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谢丽英的白色本田思域牌轿车玻璃,但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348元。10.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鹤林花园小区4号楼2单元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张春亮的白色新捷达牌轿车玻璃,但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279元。11.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六栋楼附近,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胡恩俊的车牌号为辽C2D1**银色中华骏捷牌轿车玻璃,但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140元。12.2016年5月3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首山镇早市南50米畜牧局家属楼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李忠义的车牌号为辽K737**金色现代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玉溪牌香烟7盒。经鉴定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4元、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1096元。13.2016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首山镇第二小学矿管办家属楼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李青松速腾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1500元、李青松身份证1张、衣物等。案后被告人尚福全将盗得的李青松身份证抵押给辽阳县刘二堡驰野租赁公司,获取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估价,被盗NIKE牌上衣价值人民币20元、adidas牌短裤价值人民币20元、PUMA牌运动鞋价值人民币30元、NIKE牌背包价值人民币100元、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261元。14.2016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地区医院对面楼东北角处,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孙艳华的银色雪弗兰牌轿车玻璃,但在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估价,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280元。15.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尚福全在鞍山市铁西区幸福街8栋南侧,将停放在此处撬开被害人孟庆夺的车牌号为辽CGH1**面包车车门,盗走车内黑色联想牌手机1部。经鉴定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16.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尚福全在辽阳县刘二堡镇中心街道顺鑫饭店对面楼下,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李鑫的黑色比亚迪S6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8500元、黑色稻草人牌钱包1个、棕色七匹狼牌手包1个。经鉴定评估,被盗黑色钱包价值人民币30元、棕色手包价值人民币100元,修复被损坏车辆需人民币320元。被告人尚全福采用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16起盗窃,所盗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388元,涉案车辆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7987元,造成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尚福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银行卡一张、手套一副、螺丝刀一把、手机十部、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艾兴刚、康耀辉的证言、被害人徐成玉、徐庆连、畅文亮、畅广宇、胡勇、刘延柏、黄录明、陈国亮、姜俊宏、谢丽英、张春亮、胡恩俊、李忠义、李青松、孙艳华、孟庆夺、李鑫的陈述、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与被告人尚福全的供述相互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福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盗窃作案十六起,盗窃所得赃款、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388元,犯罪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尚福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福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邹 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芮文波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重大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