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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连所与朱付平、丁连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所,朱付平,丁连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599号原告:张连所,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荣,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付平,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丁连付,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张连所与被告朱付平、丁连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连所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所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张连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安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