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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忠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高忠。被执行人刘伟。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余款15150元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