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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7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杨奭伯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杨奭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7097号原告: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院瀚海花园大厦2层208室。法定代表人:徐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鹏,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康和园小区112-302。被告:杨奭伯,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孟祥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公司)与被告杨奭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信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海鹏,被告杨奭伯委托代理人孟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94052.28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工资标准为32500元(包括基本工资16250元,岗位工资6500元,绩效工资9750元)。2015年12月工资标准32500元(包括基本工资16250元,岗位工资6500元,绩效工资9750元),扣除50%绩效4875元,本月旷工11天扣除17023.81元,扣除社保个人部分292.53元,扣除公积金个人部分4414元,扣除个人所得税3924.62元,实发1970.04元。2016年1月工资标准32500元(基本工资16250元,岗位工资6500元,绩效工资9750元),扣除50%绩效4875元,本月旷工10天扣除15476.19元,扣除社保个人部分292.53元,公积金个人部分4414元,个人所得税3257.01元,实发4185.27元。2016年2月工资标准为32500元(基本工资16250元,岗位工资6500元,绩效工资9750元),扣除100%绩效工资9750元,本月旷工11天扣除17023.81元,扣除社保个人部分292.53元,扣除公积金个人部分4414元,扣除个人所得税7505.87元,实发-6486.21元,我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发放,以上三个月应发放被告工资为7875.31元。2016年3月份,原告在被告离职后仍为其缴纳了社保、公积金,个人及公司部分共计5927.59元,此部分费用应由原告个人承担,从以上三个月应发金额合计数中扣除。杨奭伯辩称:同意仲裁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奭伯于2014年8月18日入职信诺公司,从事渠道总监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税前为32500元,包括基本工资16250元,岗位工资6500元,绩效工资9750元,2016年2月29日杨奭伯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信诺公司主张因杨奭伯未完成工作交接故未支付杨奭伯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信诺公司主张2015年12月工资,旷工应扣除50%绩效4875元,还应扣除旷工11天工资17023.81元,社保个人部分292.53元,公积金个人部分4414元,个人所得税3924.62元,实发工资应为1970.04元;2016年1月工资,旷工应扣除50%绩效4875元,还应扣除旷工10天工资15476.19元,社保个人部分292.53元,公积金个人部分4414元,个人所得税3257.01元,实发工资应为4185.27元,2016年2月工资,未妥善办理交接扣除100%绩效9750元,还应扣除旷工11天工资17023.81元,社保个人部分292.53元,公积金个人部分4414元,个人所得税7505.87元,实发-6486.21元;此外,2016年3月杨奭伯离职后其还为杨奭伯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数额共计为5927.59元,该部分费用应由杨奭伯承担,故其应支付杨奭伯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工资数额应为1947.72元,并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考勤表、打卡机照片、缴税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公积金缴费记录、录音、短信记录、责任告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后续手续办理通知书、快递查询记录、辞职信、其他员工离职手续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上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杨奭伯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数额为292.53元。上述公积金缴费记录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杨奭伯每月个人公积金缴费数额为2327元。杨奭伯对上述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考勤表及打卡机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正常出勤,对缴税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公积金缴费记录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对录音及短信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责任告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后续手续办理通知书、快递查询记录、辞职信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其他员工离职手续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杨奭伯主张信诺公司应支付其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96000元,其没有旷工,工作材料都已经交给信诺公司,没有办理正式交接是因为信诺公司要求其签确认无劳动纠纷的材料,因信诺公司没有给工资就没有签,信诺公司主张扣除其绩效工资没有依据,认可2016年1月及2016年2月其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为均为292.53元,对2015年12月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不清楚,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每月其公积金个人承担为2327元,其没有和信诺公司协商由其承担公积金4417元,其不同意将2016年3月份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用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工资中扣除,信诺公司为其代缴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个税不合法,计算依据不对。杨奭伯未就本案提供证据。经本院向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查询,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杨奭伯个税缴纳数额分别为3924.62元、3257.01元、7505.87元。杨奭伯及信诺公司对上述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均认可。另查:杨奭伯于2016年3月28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信诺公司支付: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96000元,2、支付2015年7月wifi业务提成奖金33579元、2015年8月wifi业务提成奖金20485.5元、2015年9月wifi业务提成奖金12193.6元,2015年10月wifi业务提成奖金40763.43元,2015年11月wifi业务提成奖金25616.58元,2015年12月wifi业务提成奖金23250.54元及过年秀广告提成奖金41600元。丰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1969号裁决书,裁决:1、信诺公司支付杨奭伯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96000元,2、驳回杨奭伯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个税查询结果,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1969号裁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期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信诺公司主张杨奭伯存在旷工及未妥善办理工作交接应扣除其绩效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奭伯对信诺公司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及公积金缴费记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信诺公司关于杨奭伯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每月个人社会保险承担数额为292.53元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公积金缴费记录显示杨奭伯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每月个人缴费数额为2327元。信诺公司关于杨奭伯每月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为4414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个税查询结果,杨奭伯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个税缴纳数额合计为14687.5元。杨奭伯虽对上述缴费数额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信诺公司虽主张其为杨奭伯缴纳了2016年3月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该部分金额应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工资中扣除,但其与杨奭伯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2月解除,且杨奭伯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扣除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个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信诺公司应支付杨奭伯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工资75043.9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奭伯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工资七万五千零四十三元九角一分。二、驳回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韩觉宏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