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炜炜、郑明章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炜炜,郑明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991号申请人:马炜炜,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人:郑明章,男,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马炜炜与申请人郑明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炜炜与申请人郑明章因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马炜炜损失:无损失;二、经双方确认郑明章损失: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修理费、施救费共计15805.21元;三、以上损失由马炜炜承担,赔偿郑明章5805.21元;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炜炜与郑明章于2016年10月27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