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吴民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吴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被执行人吴民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3民初12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民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民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民伟(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焘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