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荣与被执行人薛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荣,薛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荣,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运城市区街号,X。委托代理人:郑开师,芮城县X律师。被执行人:薛柏,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街,无业。本院在执行王建荣与薛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荣与被执行人薛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薛柏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建荣本金15万元及利息15万元,合计30万元;二、于2016年11月4日归还2万元,剩余28万元从2016年12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归还1万元,直至还清;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申请人执行人王建荣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薛柏负担;四、被执行人薛柏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应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扣除已付部分)。因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春涛执行员 李宏伟执行员 陈亚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尉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