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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于永全申请李长君、李长庆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全,李长君,李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全,男,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李长君,男,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李长庆,男,住肇东市。本院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君、李长庆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长君、李长庆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东余审判员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奕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