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希垚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希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355号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龙被执行人:刘希壵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云昆中衡执���第3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 俊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