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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与岳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岳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民初1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栾城支行)。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平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旭亚,该行职员。被告:岳乱英,女,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农行栾城支行与被告岳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栾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旭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乱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栾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39609.6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岳乱英于2013年11月1日在原告处办理38万元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订立后,被告开始偿还本息。2016年1月9日至今,被告拒不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原告农行栾城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岳乱英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农行栾城支行向本院提交证据:1、被告岳乱英与河北建投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3101210243000412);2、原被告订立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3、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8万元;4、农行代交借款利息凭证三页,用以证明原告农行栾城支行与河北建投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协议,如业主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扣除。本案中,原告从保证金账户扣除20665.34元,用以偿还被告贷款,所以被告还应给付原告20665.34元。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被告岳乱英与河北建投福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石家庄市××区××#××单元××室房屋。被告缴纳了首付款后,于2014年1月9日与原告农行栾城支行订立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办理了38万元住房按揭贷款,该合同第二十八条对借款利率作出了约定:“28.1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零后确定。28.2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借款合同订立后,被告履行了部分偿还本息义务,自2016年1月9日起,被告开始不履行偿还本息义务,截止开庭之日止,共拖欠本息323858.68元。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栾城支行与被告岳乱英订立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告共欠本息323858.68元,并提交了农行个人贷款登记表加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所称代扣保证金20665.34元用于偿还被告贷款,应由被告给付原告的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被告岳乱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岳乱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贷款323858.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8元,由被告岳乱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548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郝军廷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马润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