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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高先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高先群,女,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献明,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五牌里3号附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高先群与陈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和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献明名下的一处房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