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政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政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汉生,余小红,金明亮,储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政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134-9.负责人:何宏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储汉生,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58岁,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余小红,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58岁,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金明亮,男,1971年2月9日出生,45岁,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运来,男,1970年4月6日出生,46岁,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储汉生、余小红、金明亮、储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储汉生、储运来、余小红、金明亮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储汉生的银行存款41983.05元,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储运来的银行存款41983.05元,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金明亮的银行存款41983.05元,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余小红的银行存款41983.05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任文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