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王守山、唐朔、孙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王守山,唐朔,孙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福,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守山,男。被执行人:唐朔,男。被执行人:孙德强,男。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王守山、唐朔、孙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辽0283执恢6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唐朔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朔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存款10万元(账户余额不足时,以账户实有金额为准)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