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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孟兴中,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10楼。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蜀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西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巴蜀传媒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7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协商或向签约所在地(成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攀西开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7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协商或向签约所在地(成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明确,故本案应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巴蜀传媒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兴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