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成国与杨树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国,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国。被执行人:杨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国与被执行人杨树林(2016)吉0221执1011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