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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成国与杨树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国,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国。被执行人:杨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国与被执行人杨树林(2016)吉0221执1011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