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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博鳌乐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羽佳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琼海博鳌乐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羽佳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鲁四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宁,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琼海博鳌乐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 法定代表人:庞翠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羽佳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翟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博鳌乐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羽佳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琼海博鳌乐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付租金1400000元和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房屋使用费(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每月按照200000元)、2015年10月电费42495.68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物料易耗品1429.66元及拆除空调、电视变卖费用9400元,被执行人北京羽佳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琼海博鳌乐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位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3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661元。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