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林宝忠与闽侯县鸿尾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宝忠,闽侯县鸿尾供销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宝忠,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闽侯县鸿尾供销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叶生,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媛,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林宝忠因与被申请人闽侯县鸿尾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宝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天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