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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何克思、何克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何克思,何克玲,何克凤,成良兴,柯丽华,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被执行人何克思。被执行人何克玲。被执行人何克凤。被执行人成良兴。被执行人柯丽华。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成良兴。被执行人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柯丽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克思、何克玲、何克凤、成良兴、柯丽华、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何克思、何克玲、何克凤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73.9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10月17日,利息10801.75元,此后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何克思、何克玲、何克凤支付律师费90543元;3、被执行人成良兴、柯丽华、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支付案件受理费21097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20401元。但被执行人何克思、何克玲、何克凤、成良兴、柯丽华、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克思、何克玲、何克凤、成良兴、柯丽华、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94799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