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2016)黔01执331号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申请执行惠水县晨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裕弘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贵州环境美物业清洁有限公司、贵州椿树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罗明忠、岳光秀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惠水县晨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裕弘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贵州环境美物业清洁有限公司,贵州椿树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罗明忠,岳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原小河区。负责人:杨欢职务行长。被申请执行人:惠水县晨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惠水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伦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贵州裕弘医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攀萌春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田小琴职务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环境美物业清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椿树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攀萌春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罗明忠,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申请执行人:岳光秀,女,汉族,1966年6月6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申请执行惠水县晨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裕弘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贵州环境美物业清洁有限公司、贵州椿树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罗明忠、岳光秀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