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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5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520-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罗伟,职务:党委书记、董事长。被执行人:谭芳,女,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谭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芳履行本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谭芳未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芳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兵审判员 唐升华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