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刘昆仑郭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郭敏,刘昆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责人:曹涌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郭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昆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郭敏、刘昆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杨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郭敏、刘昆仑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借款本金201686.03元及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福审 判 员 丁 宏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遮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