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永与被执行人梁帝金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梁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廖永,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委托代理人:李航燕,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帝金,男,1961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现下落不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永与被执行人梁帝金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位权款项1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437元、保全费5000元),权利人廖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琼0271民初2798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帝金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鹿鸣小区***平方米土地[三土房(***)字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中价值1067.01万元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帝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述被轮候查封的财产,因条件未成熟,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喜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符秀柏5aoavv20ybqa8knd8c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李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