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茂玲诉被告王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玲,王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225号原告孙茂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珠,系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玲诉被告王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茂玲承担。审 判 长 洪昊澜代理审判员 付 玉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