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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茂玲诉被告王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玲,王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225号原告孙茂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珠,系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玲诉被告王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茂玲承担。审 判 长  洪昊澜代理审判员  付 玉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