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艳、潘云峰、木兰县恒太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丽艳,潘云峰,木兰县恒太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泽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丽艳。被执行人:潘云峰。被执行人:木兰县恒太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木兰县吉兴乡红丰村徐中屯4栋4号。法定代表人:潘云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丽艳、潘云峰、木兰县恒太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丽艳、潘云峰、木兰县恒太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刘丽艳抵押房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武广文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