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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郊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李长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娜,李长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孙丽娜,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李长军,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娜与被告李长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娜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元由原告孙丽娜负担。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