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郊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李长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娜,李长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孙丽娜,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李长军,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娜与被告李长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娜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元由原告孙丽娜负担。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